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,是否仍留有隐患,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。
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,是否仍留有隐患,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。
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,应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,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、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,才能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做出确切的结论。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可能有以下几种:
(1)事故已排除,可继续施工;
(2)隐患已消除,结构安全有保证;
(3)经修补、处理后,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;
(4)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,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,例如限制荷载等;
(5)对耐久性的结论;
(6)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;
(7)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,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。
事故处理后,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提交事故处理报告,其内容包括:事故调查报告,事故原因分析,事故处理依据,事故处理方案、方法及技术措施,处理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资料,检查验收记录,事故结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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